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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开电镀作坊求致富 不料梦幻一场 既处刑期又赔偿

陕西检察 2020-10-17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范某、王某租赁西安市某处民房私自开设电镀作坊,在未配置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加工产生的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不仅涉嫌污染环境罪,而且其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承办单位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范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两名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就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道歉,目前该案已成功办结。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两名被告提起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和环境污染修复费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两名被告共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30760元、土壤污染环境修复费用45000元。

办案经过

本案办理中最大难度在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难度大:一方面土壤污染的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要求专业性较强;另一方面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鉴定成本高。如何在案件刑事公诉办理的审查起诉时间内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是本案的关键。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陕西铁检两级院上下拧成一股绳,齐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先后多次到现场勘查走访,积极协调环保部门到现场勘验监测,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该电镀作坊及周边土壤取样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该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标准)最终由专家组出具土壤损害评估意见:该电镀作坊含锌生产废水排放中渗漏,是造成该处部分地块土壤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

以案释法

 1、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什么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3、重金属污染的影响有哪些?

土壤污染中的重金属污染不能被生物所降解,残留在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可渗入地下水,或者是通过不同途径进入食物链危害人体的健康。通过土壤影响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很多,主要有汞、镉、铅、铜、锌等。其中铜和矾具有抗生殖作用,铅和汞能影响胚胎正常发育,铅对儿童有很强的神经毒性等,镉会影响人体内酶的正常活动,并可造成贫血、高血压、骨痛病等疾病。

  

检察官提醒:保护环境,善待家园,人人有责,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莫再因小利损大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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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王亚龙  李阳  周颖娜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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